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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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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3 號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51 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