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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4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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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9 號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
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始得執業。
第 3 條
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