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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4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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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7 號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