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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3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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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4 號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第 29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
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
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
三、政府核派服勤人員。
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
五、該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員工及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