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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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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5 號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
第 11 條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本於國防之需要,提出國防政策之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
第 15 條
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