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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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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4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8 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