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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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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獸醫師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7 條
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