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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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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營養師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0 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