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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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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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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 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以下稱多重醫事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
第 3 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