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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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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9 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