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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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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5 號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