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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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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0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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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5 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