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70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3 號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 條
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
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 35 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