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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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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7 號
刑事妥速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