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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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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