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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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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9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第 20 條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