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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7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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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3 號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95 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第 101 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