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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E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