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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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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