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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2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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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7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140 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