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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7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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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6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57 條
(刪除)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6 條
(刪除)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