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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0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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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9-1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