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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0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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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1 號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16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