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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8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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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3 號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指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仍得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