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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7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 EN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一 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
二 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三 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四 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
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補償。
前項之請求,除死亡者係受死刑之執行者外,不得違反死亡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明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