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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