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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1 號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