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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2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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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2 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