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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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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4 號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9 條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