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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38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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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34 條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 174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第 8 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表決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