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刪除)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