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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6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