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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3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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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