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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