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