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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6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