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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24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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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9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