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2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 103 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24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