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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