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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3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