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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