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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2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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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6 號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90 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