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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21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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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3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8 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97 條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6 條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 101 條
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第 110 條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