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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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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99 號
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