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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