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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