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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5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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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