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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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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91 條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