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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