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