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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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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14 號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